道路交通法规,在法律体系上属于国家行政法,是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城市基础上开始起步的。当时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的交通安全工作,迅速建立起新的交通秩序,为国家的经济恢复工作创造了良好的交通条件。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汽车管理哲行办法》,规定了车辆登记、检验、核发牌照、驾驶员考试等,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交通管理法规。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和实施《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统一了交通指挥管理,规定了各种车辆靠右行驶,汽车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非机动车夜晚行驶必须燃灯等,并有“牲畜”和“道路”两章的规定,初步建立和巩固了新的交通秩序。
1954年4月召开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任务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划,改进交通指挥和交通设施,加强车辆管理,进一步开展对驾驶人员及广大群众的经常的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为便利交通运输,保障交通安全,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根据会议精神,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大城市和工业城市为重点,大力开展了车辆管理、驾驶员考核和交通宣传教育等业务工作建设。
1955年8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报请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鉴于当时我国已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城市人口和交通运输任务大量增长,作为交通工具的牲畜已相对减少,因此,规则去掉了“道路和牲畜”两章,增加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指挥信号”等章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月交通指挥棒代替交通指挥手势为主要内容的交通改革,在驾驶员中试行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组织规程》和《汽车驾驶员升等办法》等管理制度。
1958年,在国民经济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汽车货运量急剧增长与运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有些地区冲破了9955年交通规则的一些规定,出现了车辆带“病”行驶、
“多拉快跑”、“汽车实行列车化”等,严重违反科学规律的非正常状况,规章制度被冲垮,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为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于1959年7月公布了《城市交通规则补充规定》,明确了车辆装载不准超过规定的重量,小型汽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比1955年规则多10公里沙还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