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是保证安全行车,提高运输效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40年来,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逐步实行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积累了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一)实行车辆牌证和登记、检验制度
车辆牌证是车辆行驶的标志和凭证,而对车辆的捧验,是使车辆经常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车辆完好率,保证行车安全的一项有效办法。这是从50年代开始建立的一项管理制度。1955年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规定,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方准行驶。如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停驶、复驶、更新、报废等情况时,必须向发证机关办理变动登记手续,换领新的牌照或在行车证上签注,才能继续有效。车辆检验可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初次检验,是车辆申领牌证的检验,依照规定审核车辆生产合格证明、注册商标和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车身丈量和逐项检验,不合格的不发给牌证。年度检验,是对己领牌证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促使有关单位坚持维修保养和经常性的自检制度,提高车辆技术完好状况,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临时检验,是对申领临时牌证,要求复驶,或遭受破坏后修复,以及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的检验。从30多年的管理实践来看,这项管理制度卓有成效。
80年代以来,随着车辆的大量增加和管理任务的.日益繁重,在车辆检验制度、方法和设备方面不断进行了改革,目前全国已装备了200条车辆安全性能自动检测线,并开始运用微机管理档案和进行数据处理。
(二)坚持对驾驶员考核教育和驾驶证制度
1955年颁发的《城市文通规则》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行驶。”长期以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加强了制度化管理:凡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等培训驾驶员的工作都要接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申请学习鸯被机动车人员,事先要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视力、听力、辨色力正常,体质健康,并由车辆管理机关测试交通规则合格,发给学习驾驶证以后,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学习时间和要求进行驾驶学习。
30多年来,驾驶员的培训工作,主要是由车属单位采取“师傅带徒弟”、“以运代训”的方法进行的。80年代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逐步创办了一批汽车驾驶学校或驾驶员培训中心,改革了驾驶员培训工作。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分为学科和术科两类。学科考试,包括交通规则、车辆机械常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等方面的内容,术科考试分场内驾驶和道路驾驶两个方面。考试合格后还有一年时间的实习期,期满后经鉴定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驾驶员。1985年公安部发布了《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和《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机械常识考试大纲》以及场内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等规定,1989年2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办法》,从面进一步促使驾驶员培训工作向正规化方向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石为了整顿驾驶员队伍,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法制观念,车辆管理机关还坚持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审验。凡经审核合格的在驾驶证上予以签注盖章。对少数经常违章肇事、驾驶作风恶劣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收回驾驶证,按有关规定处理。实践证明,这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教育的一项重要办法。
〔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管理教育
1954年召开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强调指出。“依靠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把驾驶员组织起来,经常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实行车辆自检的办法是成功的。”36多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和推广了这一成功经验。经过不断总结,又逐步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是依靠有关单位,把驾驶员组成安全小组,或对车少单位和个体运输户,按照所在地区组成联合安全小组,建立与健全安全学习或安全检查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实行安全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