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5 08:33
反《反垄断法》。
因此,在汽车行业里,更加符合纵向垄断行为特征的,是饱受诟病的捂车不售、加价售车等现象。此类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之嫌,比较可能成为反垄断行动的清理对象。至于进口车售价过高的现象,除了高额税费的原因,主要涉及到车企的利润问题,这显然不是有关部门发起反垄断的充分条件。
其次,从近来我国反垄断的实践来看,发改委反垄断并非单纯地高举大棒,同时强调要开展研究式调查。如果车企与经销商之间确实存在上下游串通的现象,面对繁杂多样的汽车品牌,调查取证将是一项极为艰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