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25 09:35
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经营者收到生产者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协助生产者进行召回。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其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和干涉缺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