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日期:2014-06-25 09:35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资料及用户信息;

(三)涉及汽车产品维修、更换的技术服务活动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境外开展召回和技术服务活动信息;

(五)可能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索赔信息;

(六)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配合义务] 生产者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对其产品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第三十条 [其他经营者义务]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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