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25 09:34
四十八条 [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实施细则] 本条例涉及的产品信息系统、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召回报告等具体工作规则由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实施细则] 生产者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用户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照条款] 汽车环保召回以及其他产品的召回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