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日期:2014-06-25 09:34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提交召回报告责任] 生产者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的,或者未按本条例要求提供召回进展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责令召回] 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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