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25 09:30
全要求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前款规定的生产者。
第四条 [监管体制]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简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