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25 09:30
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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