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法律“约束”零部件翻新
日期:2013-07-12 09:25
汽车起,就拥有了该车的所有权,包括车辆上的任何配件和设施。车辆因发生故障而更换配件,换掉的配件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配件进行处理,维修厂无权扣留更换下来的配件。

为了区别目前市场上渠道来源混乱、质量难以保障的翻新散件,《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两大前提:一是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是必须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没有明确予以标识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最低五千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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