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12 09:25
考虑到零配件翻新再利用可能涉及的产品质量、驾驶安全性等因素,《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部被舆论称为有些过于原则的政策性立法,却对汽车行业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对于上文中提及的潜规则,根据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消费者自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