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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夫妻离婚不争汽车争车牌
日期:
2013-06-27 08:45
要车牌,因此只能由范女士自行解决车牌问题。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女士和严先生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双方对夫妻存续期间购置车辆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故严先生应当协助范女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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