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细则仍待完善 具体执行或遇“鉴定难”
日期:2013-04-25 08:48
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这就意味着在消费者寻求理赔和三包过程中,经销商是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对所售车型的维修服务,还是消费者索赔的桥梁,这无疑加重了汽车销售者或经销商的责任。与此同时,从目前来看,经销商在与厂商的对接中,依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经销商先行承担责任,但过后如何才能得到厂商的认可和补偿,成了经销商面临的一大问题。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对汽车销售者或汽车经销商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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