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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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未能提供其尽到合理的保养维修义务的相关证据,其应当担责,而刘某的人格权利在这次事故中并未受到严重侵害,故法院按规定核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以没有证据证明因维修保养导致机油渗漏等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 结合上述勘查情况、生产公司出具的推测性意见等,能够证明自燃发生时车辆有机油渗漏的现象。而机油渗漏可能引发汽车自燃,是生活常识。该案中汽车自燃前24小时内在汽修厂更换过机油及机油格,汽车自燃后机油量仍然超出上限2厘米,足以推定,是汽修厂操作不当,安装机油滤清器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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