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日期:2014-04-22 12:49
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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