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日期:2014-04-22 12:49
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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