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22 12:49
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五)其他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