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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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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