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16 08:38
可分割的一部分,严格说不属于汽车零部件。
庭审中,原告认为两个TT标识是相同的,易造成公众的误解,从而侵犯已获得TT商标注册权的张晓平的财产权。而被告则认为奥迪汽车是具有高价值的商品,购买者是不会混淆作为汽车零部件标识的张氏TT和作为奥迪跑车标识的TT标识的。
庭审结束阶段,原被告就5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展开了激辩。原告的依据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被告对原告的这一计算标准表示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