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1-07 08:21
问:我公司从事运输、汽车修理业务,购入的汽车配件按照实际不含税价入库,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公司修理车间在修理公司车辆时,领用的汽车配件再按照入库价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修理外公司的车辆按照修理业务做销项处理。请问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有不当之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