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辩“汽车三包” 落实是根本
日期:2013-09-28 08:42
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界定,并无更多表述。而在家电、手机等诸多行业,三包责任主体都是销售者而非生产者。然而,汽车作为一种构造和零部件都极其复杂的产品,许多时候出现问题并非销售者可解决。厂家还是经销商是责任主体,这是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在厂商关系中,经销商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由他们全权担负起三包责任,今后若出现相关追偿,厂家能否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由三包引起的厂商纠纷恐怕会增多,双方关系将进一步紧张。

三包会是厂商关系的新挑战吗?

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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