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申诉 消保维权获补偿
日期:2013-09-18 08:39
消费者金女士于2011年7月中旬购买某品牌轿车,总价11.5万元。2013年8月21日将车开到某加油站加油时,汽车突然冒烟,发生自燃。因驾驶员和加油站人员处理得及,未造成人员伤亡,汽车损伤也不太严重。消费者金女士当场向110、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报案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及时到现场勘查处理。事后,双方商谈多日,但在汽车损伤和精神损伤赔偿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金女士9月6日采取挂横幅堵店门方式妨碍汽车销售公司正常经营。

当时,经多方劝说,两方虽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但双方同意9月13日到市工商局再次调解,金女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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