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殃及他车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日期:2013-09-29 08:50
公司对车辆的受损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受损车辆损失总值为75500元。后又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停运损失的评估值为18893.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守贵的车辆发生自燃,给原告车辆造成损坏,被告李守贵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受损车辆系营运车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停运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亦应予以赔偿。故原告的损失为车辆受损总值75500元与停运损失18893.07元的总和即94393.07元。被告李守贵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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