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启动
日期:2013-08-27 08:46
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识,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见附件1);

(七)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具体产品其他要求。

三、以旧换再回收旧件应具备的条件

(一)旧件来源须为消费者自用等清晰可查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关证明;

(二)交回旧件需与回收推广企业再制造试点验收公告目录公布产品的型号一致。

四、推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

(三)推广企业作为再制造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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