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启动
日期:2013-08-27 08:46
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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