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启动
日期:2013-08-27 08:46
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告取消企业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资格。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2、推广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推广产品实际置换价格高于承诺推广价格的;

4、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5、其他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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