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启动
日期:2013-08-27 08:46
制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设立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活动监督举报邮箱,对收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实,依法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反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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