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8 09:03
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品牌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这种须由汽车厂家批准才能建店卖车的4S店模式,使得汽车厂家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对经销商的把控力度相当大。而实际上,这些均与反垄断精神相悖。
据了解,《办法》在最初一段时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消费者享受到的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高。然而,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壮大,《办法》逐渐成为束缚汽车销售市场发展的枷锁。由于政策过多的干预,导致汽车区域化销售和经销商所售品牌限制成为常态,车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