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31 09:25
工程立项;鼓励结合新建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餐饮、娱乐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在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正常营业后,公安交管部门应逐步取消以公共停车场为圆点的周围200米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