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证有效期
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驾驶证到期更换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对持证人进行身休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审核合格的,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子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3、驾驶证定期年审
车辆管理所对持证人定期进行审验。审验内容为: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签章或记载。持审验不合格和未进行定期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时,视为无证驾驶。
4、驾驶证的补发与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等.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驾驶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一车驾驶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4)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只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8)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