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事发后,洪某将“破相”的汽车交由汽修公司维修,花费了63913元;汽车美容中心则向洪某主张,要求其赔偿清洁机损失计7568元。洪某向汽车美容中心支付了赔偿款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时,对方却拒绝理赔。协商未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赔偿款。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理赔款63913元。
之后,保险公司执行了法院判决,但认为车辆是在汽车美容中心清洁时,因店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车辆损坏,故这笔车辆修理费应由汽车美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担。于是,保险公司又将汽车美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对方连带赔偿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63913元。
1月13日下午,该案开庭审理。汽车美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本案是因被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引起的合法驾驶人(汽车美容中心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对自己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合法的驾驶人帮助被保险人驾驶车辆,是被保险人共同的一方,而非第三者;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