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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起汽车销售和保养需明码标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2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7月16日,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和太原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7月16日,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和太原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太原所有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应在8月5日前完成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工作。
 
  配件和工时要标价
 
 
  《通知》明确,标示价格或收费应采用价目表(栏)、标价签、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设置。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汽车时,应标明汽车的品名、产地、型号、销售价格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售后服务电话。
 
  汽车销售企业售后保养、维修应采用价目表(栏)的形式,明确标示主要配件及工时费的价格,同时应将全部配件的价格及工时费以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应分别到太原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生产资料价格检查处、太原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局维管处同时备案。另外,汽车销售企业代办服务,应标明代办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到期不标罚5000元
 
  8月5日之后,将由太原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组织各市县对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明码标价的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检查中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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