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2014年3月14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表示,非常关注国内消费者反映的进口宝马发动机螺栓故障问题,相关技术机构已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质检总局也表示今天(3月14日)收到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关于车辆发动机VANOS调整单元外壳螺栓缺陷的召回申请......

无论是宝马315之前一天的召回通告以及质检总局的确认,都有许多含糊不清的地方,令人费解。我们国家实施的是召回报备制,也就是说,企业认定自己的产品的问题时,只需向质检总局报备,接着就可以实施召回,而不是一定要等到质检总局批准召回。
宝马的这一事件,到底需不需要召回,是设计缺陷还是制造缺陷,又或是两者兼具?这些问题是否会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如果需要召回,那么宝马为何还要先发个在法律上并不具意义也无实质意义的通告?这纸通告,到底算不算是对质检总局的报备?如果不算,那么正式的报备何时上交?又何时启动召回?召回的范围、涉及的车辆批次、数量多少?召回后缺陷能否彻底修复?如果不能彻底修复而只是权宜之计,宝马准备对这些缺陷车实施什么措施,包括质保期、性能恢复率等等。
这些既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也是宝马头痛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