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金女士于2011年7月中旬购买某品牌轿车,总价11.5万元。2013年8月21日将车开到某加油站加油时,汽车突然冒烟,发生自燃。因驾驶员和加油站人员处理得及,未造成人员伤亡,汽车损伤也不太严重。消费者金女士当场向110、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报案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及时到现场勘查处理。事后,双方商谈多日,但在汽车损伤和精神损伤赔偿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金女士9月6日采取挂横幅堵店门方式妨碍汽车销售公司正常经营。
当时,经多方劝说,两方虽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但双方同意9月13日到市工商局再次调解,金女士同意拆除妨碍经营的物品。 9月13日双方准时来到工商局,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同志让双方了解了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耐心劝告消费者和经营者相互尊重、相互谅解,不要采用冲动行为导致更大损失,理智解决纠纷。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商谈,双方都进行了退让,终于达成和解意见:(1)由商家负责将车尽快修复;(2)商家支付2万元的补偿;(3)商家支付修理汽车修理期间每天200元的租车费用;(4)汽车三包期延长一年或两万公里;(5)送三次基础保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