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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件侵犯吉利汽车商标权纠纷案达成和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7  浏览次数:355
核心提示: 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津发现,一些个体经营者销售假冒的标有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因此将这些经营者起诉至本市第二中级
        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津发现,一些个体经营者销售假冒的标有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因此将这些经营者起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共为其立案15件。日前,在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吉利公司与各被告在两天之内达成和解,由各被告每案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是国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依法注册包括geely、帝豪在内的多个商标。2012年5月间,经吉利公司举报,工商河西分局发现,郝某某等人销售标有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为假冒产品,工商河西分局遂对上述行为作出停止侵权、没收被控侵权产品,对其中的部分侵权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5月,吉利公司以郝某某等人严重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二中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4万至6万元不等。诉讼中,被告郝某某等认为,工商河西分局已经对其销售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吉利公司又提起民事诉讼表示不解,对立情绪极其严重。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同时为彻底化解矛盾,就案件裁判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打消了被告疑虑,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每案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原告撤回起诉。在法官主持下当场履行了协议,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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