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某汽车美容中心诉称:2013年4月,三角镇居民崔某前后数次将粤TR牌号小车送原告处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冷气、水箱、散热网等部件,维修费合计4415元。此后,崔某一直拖欠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其却以各种借口推搪,至今未果。
被告何某是粤TR牌号车的登记车主,与崔某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依法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拖欠的修车费4415元及利息损失。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某汽车美容中心修理费4415元及逾期利息。
